徐新六(1890—1938)祖籍浙江余杭,生于杭州,民国时期商人。1902年入南洋公学。 1908年赴英国留学,获伯明翰大学理学士和维多利亚大学商学士,后又在巴黎国立政治学院学习国家财政学一年。
1914年回国,参加北京政府的高等文官考试,以第一名被录取,派任财政部公债司任佥事,并任教于北京大学经济系。1917年后任财政部秘书、中国银行金库监事、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总会计、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协理。1918年随梁启超赴欧洲考察。1919年任巴黎和会赔款委员会中的中国代表和中国代表团的专门委员。1920年回国,曾任职于新通公司,又协理梁启超筹设中比公司。 1921年任浙江兴业银行董事会秘书,不久为总办事处书记长。1923年为副总经理,1925年升任常务董事兼总经理,广设分支机构,以吸收各地存款。至抗战前夕,分支机构达35 处。 在徐任总经理期内,浙行大量向民族工商业放款,支持民族企业的发展。
在兴业银行任中,进行一系列重要改革:如雇用新人、训练原有职工、采用西方银行经营方式发展业务,先后设立储蓄部和房地产信托部。徐除在金融界任职外,在社会上身兼多职。1927年12月,当选为上海公共租界纳税华人会执行委员;1929年被聘为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华董。并历任复旦大学校董(一度兼任校长),《时事新报》、《大陆报》、大晚报馆、申报电讯社董事长,交通银行、中国实业银行、中华教育基金会等10多个单位的董事,以及上海市商会公债基金保管委员、中国太平洋国际学会副委员长等职。1936年受宋子文聘任中国棉业公司常务董事。徐常参与政府有关经济问题的决策。如1935年的“法币改革”,不少内容就是徐的建议。